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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履行机制建设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法院注重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节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所以前郭县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案件的调节,具体工作做法如下:

(一)建立调解效率考评制度

首先,要明确调解效率与法定审限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关于特定情况下的和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合理放宽了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但是法官不能滥用这一规定,不顾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硬性调解,或者久调不决,甚至超审限。

其次,对调解效率的考评要坚持因案制宜,不搞“一刀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要求速调速结,减少诉讼运行成本和当事人诉累,也可避免“夜长梦多”,应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的法定审限内,越短越好;对于案情复杂、头绪较多的案件,则要求耐心调解,通过多沟通、多了解,全面把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共同点,找准平衡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对症下药”,避免因盲目调解而出现欲速则不达的情形,适用普通程序,在六个月的法定审限内越快越好。

(二)建立调解社会效果考评制度

1、当事人满意度的考评。对当事人的满意度,可划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当事人表示不满意的应重点评查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自动履行率的考评。对一些履行方式特殊的调解案件,结案后须继续履行的,要对其自动履行率进行考评。如分期履行的合同纠纷案件、各类赔偿纠纷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的案件如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部分及赡养案件等。跨年度的,应责成调解法官跟踪回访,促使履行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3、工作量的考评。个案调解工作量可大可小,应区别对待。如一个争议不大的离婚纠纷案件,可能经一次调解,在一天内即能结案,而一个诉讼标的大,涉诉当事人多的案件,可能要经过数十次的调解,也可能要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其工作量不可同日而语。对于诉讼标的大,案情疑难复杂,调解法官投入时间、精力、心血大的案件,在年终考核工作总量时应充分予以考虑,尊重、认同法官的劳动成果,不能简单的按1件计算,以保护法官“勇挑重担,攻坚克难”的积极性。

4、社会评价的考评。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为一般案件,社会影响面较窄,多为当事人周边的邻里亲朋、同事知晓,随机抽查,简单了解亲朋等评价即可;对极少数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审理中,就引起公众或媒体的关注,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反响也

较强烈。故对重大案件,要深入走访,全面了解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确保调解工作不留下任何后遗症。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调解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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