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第一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凡涉及金额的责任事故,按其涉及金额作如下划分:
(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责任事故;
(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
(3)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责任事故;
(4)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凡不涉及财产金额,或涉及财产金额不大,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综合考虑事件本身的大小、情节、动机、恶劣程度、对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对责任事故的性质和等级进行认定后做出判定。
第四节责任范围及解释
1、过错追究责任是内部管理机制,最高追究层面至集团总经理。
2、过错追究分为直接损失责任追究和管理责任追究。
3、直接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者在具体过错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各个管理阶层。直接损失责任根据责任轻重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
4、全部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100%的责任;
5、主要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对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即70%的责任;
6、次要责任。对事故承担次要的、间接的责任,即30%的责任。
7、连带责任:指部门内部人员及关联部门岗位的协作责任,即10%的
责任。比如监督责任、协调责任等,目的是强调团队的协作性和集体荣誉感。
8、管理责任。指管理者对下属出现工作失误,应承担的日常工作指导培养不足、管理不善的责任。该责任追究不涉及普通员工层面。
9、仲裁委员会负责根据各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对其在责任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第五节组织机构
1、集团设立事故仲裁小组,实施过错追究责任。
2、仲裁小组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具体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专员、集团首席法律顾问、相关部门领导。
3、事故仲裁小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予以回避。
第六节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1、出现轻微和一般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3、出现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4、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部门(公司),应追究部门(公
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5、处罚细则如下:
轻微责任事故:罚款500——1,000元;
一般责任事故:罚款1,000——5,000元;
重大责任事故:罚款5,000——10,000元;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视情况不同由听证会决定。
以上处罚金额是对一次责任事故的罚款总额,视责任轻重在各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
第七节对责任事故处理的管理
1、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责任事故申诉表》。
2、凡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纪录在《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由仲裁小组审核后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重大和特别责任事故纪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未完,全文共6881字,当前显示134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