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工作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当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八、岗位责任制度。上班时间,调解室调解员必须在岗在位,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分别由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
二○一○年元月
第二篇:调解室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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