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抬区委员会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暂行办法1
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0年5月28日自治区政协十届第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专题调研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环节,是调动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是活跃政协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协的一项重要经常性工作。专题调研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精品、精益求籽’的原则,提出有价值、操作性强韵意见和建议。
二、题目选择。各专门委员会收到自治区政协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后,广泛征求委员意见、走访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必要时与全国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沟通协商,在15日内提出本委员会年度调研计划和调研:课题。由自治区政协秘书长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制定的调研计划、调研题届及调研的时间、地点等做出统筹安排,提请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组织领导。围绕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主要议题开展的重点调研题目,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各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题调研组一般由自治区政协主
席或分管副主席带队,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特邀委员及相关专家学者、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确定参加调研活动的委员时,应充分考虑其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参政议政能力,并应事先征求委员本人的意见。调研活动应吸收在基层的自治区政协委员参加。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专题调研的内容,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党派团体和基层政协的联系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联合调研。
应注重发挥界别的作用,开展有界别特点的调研活动,了解和反映界别愿望与呼声。
调研可视内容分组进行,形成独立的调研报告;对于一些需要进行长期研究的重点题目,可进行跨年度跟踪调研。
四、工作准备。调研题目确定后,承担调研任务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调研工作方案,确定调研报告提纲和调研报告起草人,为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前期准备。调研工作方案由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委托有关人员起草,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送发调研组成员和调研地区、单位。调研方案应包括:调研目的、内容、形式、调研组人员及合作单位;调研路线及调研地区或单位;对调研地区或单位的工作要求;调研时间及日程安排。
五、工作要求。调研工作应组织调研组成员认真
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听取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情况介绍,了解自治区和各地的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调研工作应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通过走访群众、实地察看、查阅文献和文件、解剖典型等形式,切实了解社会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了解党委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六、形成报告。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调研组成员会议,对调研材料进行充分地研讨,努力做到内容翔实、观点鲜明、论证周密,形成有份量的意见建议。调研报告一般应由参加调研的委员或有关专家学者担任撰稿人,由工作人员汇总后形成完整韵报告稿。
调研报告初稿形成后,应详尽地征求调研组成员的意见,并注意吸收调研组参加单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口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七、成果转化。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调研成果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形成建议案、专题协商议题、提案、大会发言和政协信息等形式反映调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需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1可由政协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报送,并分送有关方面。
在调研报告基础上形成的主席会议建议案、常委会议建议案(草案),需经政协秘书长会议、主席会议审议后,提
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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