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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联合调解中心的建议

明集镇辖4个责任区,36个村,人口3.5万人。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各类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主要产生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调整问题。统计我镇近5年来的矛盾纠纷情况,主要表现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治安纠纷、土地纠纷、(非)工伤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伤害)纠纷。以往,在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我们虽然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人们追求的利益指标和方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靠传统的处理化解方法已经不适合新形势的要求。比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或修订后,一些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还处于接受过程中,这也给一些矛盾纠纷的出现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一、传统处理矛盾纠纷方法的不足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传统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和方法已经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相对矛盾纠纷的面广量大,处理主体不明确,调解机构和处理力量过于分散,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给群众带来不便的同时,影响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2、相对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来说,传统的处理方法过于简单。过去发生矛盾纠纷后,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调解和诉讼。调解方面主要以乡镇司法所为主,其他部门协助,这种机制下,由于人员、设

备、经费等方面的原因,调解工作已经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第二是诉讼的方法。在传统的观念下,打官司在认识程度上就会导致矛盾升级,虽然法庭会在证据的前提下客观公正的裁决或判决,但是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条的理解不同、证据运用不得当、证据保护不得力等因素造成诉讼风险提高。再就是执行困难,权益到不得充分维护等原因造成诉讼成本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矛盾升级的潜在危机,条件一旦形成就会发生大的矛盾,甚至是恶性事件或群体事件。

3、相对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相对滞缓,这也是处理矛盾纠纷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如何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通过探索和借鉴外地经验,在我镇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中心是破解难题和处理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二、成立联合调解中心的意义。成立联合调解中心一方面是完善“大调解”格局的需要。联合调解中心的成立有利于健全完善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普遍形成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多元化调解新机制。二是整合调节资源的需要。针对不同的矛盾纠纷配备专业性较强的调解人员参与,对疑难纠纷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处理方法,是各种调节力量形成合力,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三是方便群众的需要。采用集中办公的方式,分流批办在一间屋子里办理,最大可能的给当事群众提供方便。四是有利于强化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发展动态,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

三、联合调解中心的运行机制

1、依托综治维稳工作中心设专门办公室及调解庭或室,保证人员、设备、经费、制度四到位

2、具体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民事调解、诉前调解、警务调解、土地调解、劳企调解、信访调解、医患调解“七调对接”。

具体做法:

一是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群众主动申请的纠纷、法庭立案前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纠纷、治安案件同意调解的民事部分、土地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信访办公室受理的案件、医院患者之间形成的争议等纠纷由联合调解中心统一立案进入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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