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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价行(2000)第187号

沪财综(2000)第055号

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解决托幼收费偏低的问题,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收费,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托儿所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

1、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由每生每月180元调整为280元;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150元调整为22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130元调整为18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每月加收70元。

2、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340元调整为40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310元调整为35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250元调整为300元

3、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三级园所每月减收50元。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

4、延长服务时间收费晚托班(周一至周五)17:00-19:00由每人每月18元调整为25元;19:00-21:00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5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由每人每天6元调整为10元。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5、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双休日入托收费按天计收。

6、收费标准调整后,取消小床费。没有为儿童提供独立小床的幼托园所,管理费每月减收20元。

二、简化报销手续,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三、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收费实行减免,减免办法暂按市教委、市财政局沪教委财(1999)45号文执行

四、鼓励幼托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依托社区,向居民提供送教上门、保教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为了减轻儿童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减负"的精神,对特色教育和特色收费要进行清理,规范收费。取消

二、三级园所的特色收费,一级园所具备条件、家长欢迎和符合儿童教育规律的,经批准可举办特色教育

六、为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托幼机构不再向不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千人以上大厂收取开办费、经常费等,也不得向家长收取

七、上述收费调整自9月1日起执行。各幼托园所要向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对困难家庭,要切实执行收费减免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二篇:物价局宝应物价局“十举措”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日期:2009-03-31物价局浏览次数:次

宝应县物价局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以调控稳价格、以服务促发展、以监管惠民生”为主线,以“作风建设我先行,价格服务上水平”为目标,以“五大主题”(阳光价费兴百业、信息监测惠三农、价格监管惠民生、价格督查百家行以及机关建设四强化一改进)活动为载体,以三政(勤政、优政、廉政)建设为抓手,认真落实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措施,营造了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事项,一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审批事项,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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