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研究决定,在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过程中,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参与课题的研究,采取合作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做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切实保证资料开发应用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立项
1.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的推荐、招标、议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普办负责。研究课题面向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具有研究条件的机构或组织,不面向个人。
2.课题的研究方向原则上由市经普办确定。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其研究优势,提出自选课题申请。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3.课题分为面向社会招标的重点招标课题、市经普办与部门合作研究的合作课题及自主性研究课题。重点招标课题主要涉及对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的题目;合作课题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某个行业进行分析和研究的题目;自主性课题研究者可以根据自身研究优势,参考自主性研究课题指南(见《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方案》)所划范围自行确定。
4.各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招标课题申请书》或《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合作研究和自主研究课题申报书》,提交课题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方面的信息,于2009年8月1日前寄送市经普办资料开发组(招标课题于8月20日前寄送)。市经普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5.课题立项后研究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课题研究计划和提纲,与课题管理单位签订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并保证如期、优质完成研究任务。市经普办按协议书规定拨付经费和提供资料。招标课题将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未中标者不另行通知。
二、课题的要求
1.课题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凡不具备此条件的,须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2.一名课题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申请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项目。
3.各类课题实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一个课题组只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能力,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及其他相应义务。
4.课题申请书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5.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由市经普办聘请的专家组负责质量监督,掌握研究进度,中期检查时要求课题组负责人报告阶段性研究成果。
6.由于特殊原因需终止研究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提前向市经普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全部在研资料整理后交市经普办,市经普办将视情况要求课题承接单位退还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
三、课题的管理
1.市经普办指定专人与各课题负责人联络,掌握课题研究进度,参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活动。
2.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研究实施方案,组织开题,进入实质性研究阶段,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经普办。2009年12月市经普办将对研究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3.课题组召开专题研讨会或阶段性成果发布会,应提前告知市经普办。
4.对不按规定报送阶段性成果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拨款。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市经普办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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