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大调解工作调研
落实诉讼调解与非诉讼相衔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整合化解调处各种矛盾纠纷资源,完善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推进和规范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动作用,结合我县院工作实际,2010年2月,制定了《关于加强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将我院落实诉讼调解与非诉讼相衔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情况
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受案范围,按照《若干意见》所规定的八类案件。离婚、特别程序、诉讼标的大(20万元以上)、矛盾纠纷较尖锐的案件除外。受理以经第三方协调达成协议书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同意。收费标准问题,有的案件按标的收费,也有的按件收费。
2、审理司法协议的确认形式。需要当事人到庭的,原调解人员一般不要求出庭,但我院要向其调阅调解资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的效力,委托法官对调解协议、调解程序以及是否自愿、合法进行审查,合格的,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认为不需要法院确认,或者当即履行的,无需制作法律文书(民诉法规定)。
3、向调解组织调阅笔录等案件相关材料是复制,复制材料加盖调委会印章。
4、调解组织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以电子版发送给承办法官,对有些调解协议表述不规范等情况进行修改,有的是现场指导。不予确认的理由有:案件涉及第三方利益而未加入调解的,对表述不规范的调解协议,有的可以直接进入诉讼调解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5、对于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要求的调解协议,以民事《决定书》
1形式予以确认(也有以调解书进行确认);对于经审查不予以确认的,一般以书面《通知书》或《决定书》的形式告知,或告知后由当事人撤回;对当即履行的协议无需制作法律文书。
6、拒绝签收确认文书的情况还未遇到;
7、申请执行的情况,受理涉及企业等案件,如保险公司,涉案金额均自动履行或当即履行;
8、9未遇到此类情况。
10、司法确认案件列入司法统计和档案管理。
11、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的建议:
1、对于法院委托调解的,该调解协议是自愿、合法形成的,可以不制作法律文书;
2、不属于法院委托,当事人在调解组织达成的民事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效力的,法院可以出据“确认决定书”。
二、诉讼与非诉衔接
1、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一是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分别由人民法庭、民一庭负责与辖区乡(镇)司法所、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诉调对接及委托调解工作;二是开展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去年以来,我院在县交警大队挂牌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采取派驻审理的工作模式,开展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为当事人提供受理、立案、审判“一站式”高效服务,既可以当场办理财产保全手续,还及时提供高效的司法确认;三是开展社区、企业、行业的诉调对接工作。刑庭、民二庭等部门在做好雪峰镇6个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调解、“3.15”消费者维权等诉调对接工作的同时,今年5月初,我院与县总工会举行“职工权益维护中心”揭牌仪式,正式启动“情暖职工维权活动”,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快速化解劳动争议。
2、一般情况,参加诉前调解的法官不得参与该案件审理;
3、调解保密原则执行情况。每个案件调解前均要求要保密;
4、建立调解组织名册情况。我院分别在9个乡(镇)司法所、县总工会、明溪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县交警大队、雪峰镇6个社区居委会、县侨联等设立调解组织;建立了调解员名册并聘请了30位调解员。
(未完,全文共13457字,当前显示14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