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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思考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一致,解决相互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近年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越来越显现出对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为了今后更进一步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一、要深刻理解诉讼调解的本质与内涵

诉讼调解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且不违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通过协商来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全面理解诉讼调解的本质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石,树立正确的诉讼调解意识是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力保障,而以“三个至上”要求审判人员运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保障。

二、要灵活开展调解工作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可直接调解的案件暂不排期开庭,限定时间直接进行调解;对进入审判流程的其他案件,主要实行开庭调解;支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把调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调解不成1

的,可休庭后再进行调解;判后也可以调解,但原则上要案结事了,以防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就是“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法。

庭前调解,就是将婚姻、家庭纠纷、简单债权债务纠纷、一般人身权纠纷纳入庭前调解范围,要求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找准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庭中调解,对一些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和说服工作。庭后调解,对当庭难以调解的案件,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权衡利弊,承办法官可采取庭后个别谈话、分别做工作,进行背对背的调解。通过分别做调解工作首先控制好当事人的情绪,使之能够理性认识问题才有调解解决的可能。

三、必须强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执行规定,都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一般有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进行诉讼调解必须建立在合法高效的基础上,首先是自愿,其次是合法,再者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往往更注重前两者而不在意或模糊第三个原则,笔者认为极为不妥。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删除或弱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

则,那合法化的审查将变得表面化和形式化,就会从制度上为恶意串通调解提供了生存土壤。弱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也就弱化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启动国家强制力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核。一旦个案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通过调解程序启动国家强制力实现自身的非法目的,则人民法院不应当确认。即使在执行阶段能发现问题,但生效调解书的撤销需要经过再审程序。如果发生了调解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第三人启动再审程序将会有一定的难度。即便启动成功,再审也会给第三人造成诉累,法院也需要动用相当的人力物力。所以在制度上确保避免恶意串通调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调解过程中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四、着力化解矛盾,预防和调处群体性纠纷

如果一个案件处理不好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既影响社会稳定,也会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需要认真落实两条方针,即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维护群众利益,注重社会效果;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指导,使企业能够在发生此类纠纷时配合法院工作。

五、多边结合,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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