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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下我市行政调解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以及我国“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迅速推广,使得行政调解因其独特的功能和职能上面的优势而日益成为人们所日益青睐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大调解”机制就是一种类似于西方ADR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涵义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通过“三位一体”系统的建设,实现”三位一体”的调解制度,以调节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和社会公信力。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市对行政调解的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市行政调解与全国很多城市相比不够完善。如何正确认识我市行政调解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市的行政调解。

一、行政调解的概述

行政调教有很多学着有着同的理解:有人理解为由国家行政组织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运用说服教育等途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也有人理解为行政调解是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一种调解制度。我从各方面学着的解释和自我的总结理解得出:行政调解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或国家政策,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是从行政权的行使、监督设定而展开。主要体现在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主持调解与其相关的民事纠纷和社会上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我国常见的行政调解对象一般是民事纠纷或是行政纠纷。不论是哪一种纠纷,他们都与相关的行政机关相联系。行政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运用强制手段进行调解,如此强制调解是无效的。

二、大调解机制下行政调解的特点

1、以党委牵头的行政调解

现有的行政调解还是有很多是由政法委牵头,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共同调解的。我国政府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发挥其行政权的积极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从而秉承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所以,党委和政府

对大调解下的行政调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一个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建设水平。由党委的指引,各级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充分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和帮助,从而高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团结稳定。

2、“三位一体”式的行政调解

现行的大调解机制下的行政调解已经是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基础组成的“三位一体”式的调解形式。我市在大调解机制下,已经组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局势。现在的行政调解,包括基层人民政府进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行政调解。所有行政调解部门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调解由被动转入主动,介入面也在扩大,包括征地拆迁、物业纠纷、医疗纠纷、工人工资等容易引发社会关注、越级上访的纠纷,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从而减少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处理纠纷时存在随意性、缺乏约束。因此,应当确立行政调解的适用原则,从而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

1、行政调解应具有公开原则

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行为,应经得住群正监督和讨论。所以,行政调解应该具有公开性的原则。行政调节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当然,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采用旁听、公告等方式对公众公开。

2.行政调解应具有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的前提自愿。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要尊重纠纷双方意见,不能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强制调解。

3.行政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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