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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诉讼程序,同时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纠纷。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院调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以及其他不适于用调解的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程序。其次,法院调解使用与民事审判的始终,即在庭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判决宣告前都可以适用。

关于法院调解的性质,我国采取审判行为和处分行为结合的说法。即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也是法院行驶审判权,结束诉讼的一种方式。据此,就可以清晰地区分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效力也因为法院的参与不同。

进行法院调解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则。首要的原则就是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程序上,即调解的启动上必须遵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法院不可强制。第二,实体上,即调解的具体内容上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不可以将其强加于当事人。其次是合法原则。也包括两方面:第一,程序上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第

二、实体上合法。即达成的调解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该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诉讼上的具体体现。

法院调解的启动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法院准许。第二,法院依职权询问双方当事人,取得双方同意后开始。第三,法院不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进行调节,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在审理时必须先进行调解,无需征求当事人意见。

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必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已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调解结束后,如果制作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以后生效。如果没有制作调解书,则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上面签字后即生效。达成调解后,诉讼即告终结,同时双方不得就同一争议再另行起诉。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篇:论法院调解制度论法院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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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谭宝昌

内容提要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由于我国采取的调审结合、交互运行的调解模式往往会造成调解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重点分析我国调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制度完善和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法院调解制度完善改革建议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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