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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治庸问责办《关于设立治庸问责群众监督奖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2012-07-0217:58:56

关于设立治庸问责群众监督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庸问责活动的积极性,加强对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庸懒散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具实名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反映等形式,向市、区治庸问责办公室举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庸懒散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对被举报对象进行问责的举报人,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庸懒散行为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纪律涣散等行为;损害发展环境行为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在服务经济建设中作风不实、行为不端,导致政务服务不优、行政效率不高、对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根据被举报对象受到问责处理的不同程度,分为两个奖励等级:

(一)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的,给予举报人300元现金奖励;

(二)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现金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被举报行为经查证不属实或不需要对被举报对象进行问责的;

(三)市、区治庸问责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已经开展调查后接到对同一线索举报的;

(四)市、区治庸问责办公室认定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庸懒散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只对举报在先者实施奖励;对多次举报同一行为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市治庸问责办公室负责奖励举报市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各区治庸问责办公室负责奖励举报本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市、区治庸问责办公室应在被举报对象受到问责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作放弃。

第八条各级治庸问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治庸问责群众监督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治庸问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治庸问责“治庸问责”自查自纠报告

(2011年8月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根据市、区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本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使我深刻认识“治庸问责”是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升自身形象标尺。结合自身实际,将自查自纠结果汇报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未完,全文共10477字,当前显示13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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