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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质监执法取证工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框架下,在市局党组及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学习和引导,在我们每一个质监执法工作者的心中逐渐形成了“文明执法”、“和谐执法”、“服务孝南经济发展”的工作理念。随着近年来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的现象,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时代的前进要求我们质监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日益提高。众所皆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棉花纤维检验监管的综合机构,行政执法是实施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从受案到立案、从现场检查到调查,从预审到初审,从会签审理到会议审理、从告知到处罚,严格实行三级审核;我们主要是要从查清事实,依据事实认定是否违法,如违法再判断其是什么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处罚。而要查清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支撑,因此证据的收集,即取证是行政执法中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根据本人几年来的基层执法经验,现就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如何取证浅析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立法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下的定义。作为证据,不论行政、民事或刑事证据,均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是使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标准。而证据的合法性中就要求证据的类别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法定的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别的确定,我国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行政证据的七种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现场检查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除此之外就是非法定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一、取证的内容

证据的收集是执法的关键,收集的证据材料能不能作为定性依据,作为证据材料能不能证明违法事实,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和司法实践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主要围绕下面几方面进行:

1、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本人认为主要是对能确定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合法资料收集。如对法人单位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企业的章程等;而对个体工商户,则以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为主,而非伪造的相关证明。

2、对案件违法事实本身的调查。包括现场检查、现场有关物证的收集、对违法实施主体的调查等。对案件违法事实本身的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尽量做到详细和完整。

二、取证的原则

(一)按照质监办案程序,遵循先检查后调查的原则

承办人员在现场取证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注意文明用语。现场应认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它作为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事实客观状态的真实记录应当包括:

1、检查的缘由及形式。指组织检查的原因或理由,如有人举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等;承办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2、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等(如有证人的应记明证人的基本情况)。

3、行政相对人的到场情况。若行政相对人在场,应该由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亲笔签字,行政相对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由受委托人出具委托证明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检查时,也可以全程公证。

4、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过程及取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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