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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制约机制,严格行为规范,确保我局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纪检监察工作由党办承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本局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和本局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负责查处本局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违法违纪案件的上报手续;

(四)向本局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在业务上自觉接受和服从上级部门的领导;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实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工作动态。

第四条各科室、分局、站(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健康、高效运转。

第二章举报线索与调查

第五条对于上级部门批转、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情况,应及时展开调查。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党办组织进行。根据查证工作需要,可从相关科室抽调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七条调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防止偏听偏信、严禁作假。调查人员要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各科室或知情人应积极协助查证工作,不得借故回避、设置障碍影响调查。

第十条调查完结后,经办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调查报告,随同有关证据材料报局党总支审定。

第十一条经初步调查,发现由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立案,并组织专人调查。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依据调查事实、证据和错误性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举报材料失实的,应做好澄清和反馈工作;

(二)违反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提交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违反政纪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行政监察条例进行处分;

(四)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本局管理规定,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对上级下达的处分决定,分别在党员大会或职工大会上宣布,由党办和有关科室共同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各项材料应编号归档,做到一案一档,由党办保存。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局管理规定,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错误严重或履教不改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处罚,分为责成检讨、通报批评、罚款、调离岗位等四种。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需给予相应处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调查人员填写《违反工作纪律处分审批表》;

(二)被处分人所在科室签署意见:

(三)党办提出处罚建议;

(四)局党总支研究决定;

(五)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成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查交党办保存:

(一)群众(含客户)对经办人服务态度意见较大,反映累计三次以上者;

(二)办事期限超过时限的;

(三)预约办事时失约造成客户意见较大,累计两次以上者;

(四)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早读和其他活动两次以上者;

第十九条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违反规定被责成检讨超过两次的;

(二)借故材料不全,有意刁难客户,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借用办事单位物品(如汽车、摩托车等)者;

(四)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或者妨碍调查,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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