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转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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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提升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是指当年度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市场前景良好、在全省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基本建设类和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省文化产业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相关筛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牵头会同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分工实施。其中: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项目的筛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项目的筛选工作,由省文改办、财政厅牵头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所属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落实有关工作,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属于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文化产业园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或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的基本建设类文化产业项目;
(三)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或在国内外本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品(活动)类项目;
(四)项目审批、审核等前置手续合法齐备。
已列入本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不再重新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按项目类别直接纳入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一)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争议的;
(二)存在宣传虚假信息、偷税漏税、违法违规建设、非法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调查或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曾经在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联合发文通知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申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文化产业申报项目筛选初审后,按项目类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省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改办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直属文化产业申报项目筛选
初审后,再按项目类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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