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发挥创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琼府办
[2000]142号),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
为了与国家创新基金的管理相衔接,省科技厅可委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年销售额要求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当年划定的资助企业标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7.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八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
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创新资金资助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匹配。对获得本年度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匹配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同一个企业获得创新资金的支持不超过2次。
第三章申请、立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创新资金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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