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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5-16生效日期:2000-05-16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徽省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5]6号文)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文)规定,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徽专员办)对安徽省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

关联法规:

第三条安徽专员办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发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安徽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徽专员办对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被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款文件和会计帐簿、凭证及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资料,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徽专员办对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制度,指

定专人管理。

第六条安徽专员办在完成财政部布置的专项工作的同时,有计划的安排对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

第八条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以资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具体内容是:

(一)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和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

(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其他有关情况

关联法规: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概(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年度财务报表、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要抄送安徽专员办,并及时向安徽专员办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安徽专员办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安徽专员办对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安徽专员办负责监缴中央基本建设收入、工程竣工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节余等应交中央财政的收入。

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的同时,应抄送安徽专员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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