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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步伐的加快

当前我镇民间纠纷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特点

1、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已出现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不少还涉及到村委会等集体组织。

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传统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宅基地纠纷等,而现在除传统纠纷外,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如: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及流转,轻微人身伤害,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激化性纠纷时有发生。

3、纠纷争执的动因多样化。传统纠纷中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为咽不下一口气之类,而现在的纠纷中日趋理性化,多是利益之争。

4、纠纷发生的突发性和易激性。随着人口的流动和

二、三产业的加速发展,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以及日渐增多的工伤事件显现出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农村中的采光、宅基边界、灌溉排水等则是容易激发纠纷的因素。

5、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矛盾面广,对抗性强,处置难度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通常涉及到某个村几十甚至上百户农户,农村一些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极易引起周围村民的对立情绪,而企业用工过程中产生的劳资纠纷中涉及的人数更是众多,这些纠纷通常会引发几

十、上百人的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同时这些矛盾所涉及部门众多,处置难度大

二、主要原因

1、政策调整上的疏漏。从客观上来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极需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社会成员之间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思想、观念和利益的冲突频频发生。这些错综复杂日趋增多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体性和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由于没有相应政策及时调整,就很容易为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酿成内外因相结合的环境和条件。

2、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经过20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有的群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政策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却不知道,或不想知道。遇到矛盾纠纷,双方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3、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

作的长远发展。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4、传统的调解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工作难度增大,部分调解人员对处理新时期矛盾纠纷有一定畏难情绪,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矛盾,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不懂得如何介入和调处。本镇7个村委会均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一些调解干部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纠纷发生后,不认真研究和掌握诱发纠纷的各种原因,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拓展调解领域,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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