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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调解的策略与技巧1

孙运旭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要真正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使之既要符合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还要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同样一个案子,如交给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这其中就有一个调解策略与技巧问题。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一、宏观把握策略

调解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就人民调解员来讲,要上接“天线”:坚持依法调解,明法析理,又要承接“地气”;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了解当事人所思所盼、所求所愿。但这还远远不够,要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则必须讲究调解的策略,毕竟调解是一种哲学,更是一种技能、一种艺术。只有上接“天线”、下接“地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才有可能实现理想的调解预期。笔者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认为至少应该把握以下三个基本策略。

一是把握基本前提。分析成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是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只有让当事人双方分清了是非,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调解才有基础,调解的理由才有说服力,当事人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否则,有时即使无过错的一方再让步,过错的一方也不会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因此,我们在调解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员都应该主动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这样既可使调解成功,又可防止调解后产生“后遗症”。

二是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群体性纠纷案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婚姻家庭纠纷则要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人身损害赔偿则是把重点放在加害一方等。总之,要因案因人而异,不能机械照搬。

三是把握调解时机。掌握火候,把握时机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调解案件的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均与所承办案件的人民调解员能否把握好调解时机与火候紧密相联。这就要求在调解案件的每一个节点,都要把握时机,借势发力,用较小的成本,达到调解的目的。如双方对案件的标的(如经济纠纷)争议很大的时候,双方感情尖锐对立的时候(如离婚案件)就不能急于进行调解。这样即使调拢了,也有可能

出现一方反悔的“后遗症”,甚至还会使当事人对调解员产生一些合理性的怀疑。再比如双方虽然争议不大,但是说话不投机,这个时间最好不要调解,俗话说得好,“话不投机半句多”。这样需待双方感情稍微缓和时再调解。

二、微观实施具体技巧

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艺术,调解的灵魂或者说生命力在于灵活性。所谓调解技巧,就是在调解中应注意的一些调解方法。方法得当,事半功倍;反之则费力不讨好。

一是要“号准个案脉搏”——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对症下药”。办案如同医生看病,只有对症下药,方能见效。调解也是一样,首先必须要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样调解才有针对性,工作才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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