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级调委会建设夯实农村基层组织法治基础
一、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村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肩负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的重任。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构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当前,是我县农村矛盾纠纷的凸显期,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和多样化,成为全县和谐平安创建工作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这些矛盾纠纷解决得不及时、不彻底,往往容易使一些小纠纷、小磨擦酿成大事故或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11月21日丹溪乡岑峰村因邻里口角引发的杀人案。
多年来,人民调解在防止民间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上,始终遵循“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三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1200件以上,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50件以上,预防或制止群体性事件20件以上。人民调解立足息讼止纷,是儒家“和为贵”思想的体现,通过批评教育、思想疏导等方式,将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灭在了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方式和途径。
二、正确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调委会的关系
村党支部和村调委会都是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最基层组织,直接与亿万农民群众打交道。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和农村工作的基础,也是农村各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宪法第111条)。
村党支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从性质上看,村调委会作为村委会下属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从职能上看,村调委会履行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其实质是作为国家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实际上成为党的政法工作在农村基层的落脚点。
村级党支部与村级调委会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党在农村的各类组织是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选举产生的,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靠村级党组织去贯彻落实。同时,村级调委会又是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并充分发挥村级调委会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村级党支部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村级调委会组织建设的好坏。只有建设一个有战斗堡垒作用的农村党支部,才能建设一个秉公执法的村级调解组织。为此,必须一手抓好党支部的建设,一手抓好村级调委会的建设,以村党支部建设带动调委会的建设,以调委会建设来促进村党支部的巩固和发展,为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管理民主的法治新农村的战略目标。
三、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增强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
当前,要在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精神同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村党支部和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筑牢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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