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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工作情况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滁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1、滁州市公安局、司法局和市保险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作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2、滁州市共有7个县(市、区)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琅琊区司法局与市交警一大队联合组建工作现正在进行中。目前,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处中心共调处纠纷案件447件,调处成功430件,调处成功率为96%,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调委会人员积极帮助其通过诉讼渠道依法解决纠纷。

3、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办公地点均设在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人员主要由司法局派驻工作1

人员、司法所人员、法援中心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交警部门人员组成,调解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各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工作人员63人,其中专职人员25人。下一步,拟采用以案定补的方式解决调解经费问题。调解室日常办公经费由交警部门承担。

4、

(一)调解的工作程序。(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办案民警告知事故当事人十日内可向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和解决的途径。(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事故当事人书面调解申请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组织当事各方进行调解,调解时做好调解记录。(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各方。(4)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例会和交警大队组织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例会,总结调解工作,分析纠纷特点,研究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建立健全调解情况反馈制度。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要与其他成员单位相互及时通报交通事故调解处理情况,对

已经调解成功的要登记在册;对一时尚未调解成功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协商解决方法和途径,不得相互推诿。

5、主要问题及困难。(1)已成立的定远、凤阳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成员多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负责各自股室工作的同时兼顾调解中心工作,分散了工作精力,但在目前经费不能很好保障的情况下,其群众性调解员很难调动工作积极性。(2)经费保障困难。虽然《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但由于缺乏硬性标准落实起来存在一定问题。

二、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

1、市局基层科已与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就组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当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主要由当事医院与患者自行调处解决,属地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尚未成立专业性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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