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公安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公安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进一步完善公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工作,防止用人腐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暂扣财物管理工作,防止经济上腐败;建立健全廉洁从警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制度,规范惩治腐败工作,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工作制度。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制度建设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对过去制定的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予以坚持,并吸收到惩防体系中来。对现行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改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是要使工作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操作性不强,制度就缺乏生命力。要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水平,使制定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一方面,制定的制度本身要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建立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兑现奖惩的约束措施。同时要注意增强制度的刚性,像“五条禁令”那样,既有禁止性规定,又有处罚办法,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努力使制度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行得通、用得上、管得住。
二、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领导工作制度
一是要明确领导责任。制度执行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关键是责任是否到人。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三个方面,即领导组织机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领导个人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以及上级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总责),并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的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直接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部门及其民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将这些责任具体到人,具体到每一项具体工作。
二是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质就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和抗衡的过程。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惩处的任务,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中间环节,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党委工作的延续和拓展,要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要根据工作需要大胆授权,要建立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制度,要逐步实行下管一级垂直管理和部门派驻的领导体制。
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公安机关的“一把手”责重权大,在各项工作起核心作用。领导班子是否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是否负起分管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是否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责任,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都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和行动。“一把手”负总责,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环节和根本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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