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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思考

目前,新农村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下面,就如何有效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谈点个人思考。

一、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日新月异,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以下三个新特点:

一是从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上看,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并存的趋势。目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二是从农村矛盾纠纷的独有特征上看,矛盾纠纷范围呈多领域交织的态势。目前,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

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并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

三是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上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难度有增大的架势。目前,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并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分析,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农村矛盾纠纷调处面临的新情况

一是基层调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乡镇、社村调解人员专职的少、兼职的多,工作精力容易分散。还有的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加上调解技能不够过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在协作配合上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精神,司法行政部门对矛盾纠纷调处负责指导和管理。可有的单位部门对农村出现的矛盾纠纷,有时以"化解矛盾纠纷是司法所、调解中心的事"为由,一推了之,延误了调解时机。

三是在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上不够规范。有的是轻文书程序、重口头调解和重调轻防;有的是出现了问题再去做调解工作,平时排查矛盾纠纷,定期分析调解工作形势的较少;还有的是矛盾纠纷结案后对履行情况回访较少,没有全程做好调处稳定工作。

三、农村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对策思路

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要适应新时期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需要,各级调解人员必须要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学习培训,是帮助调解人员增加法律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有效途径。因此,要从镇情、村情出发,借助各方面资源优势和力量,对调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轮训,强化业务知识与调解技能的提高。同时,还

要引导、鼓励和支持调解人员参加各类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立足岗位自学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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