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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精致化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坊子区三马路小学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与学生间事故三类。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与习惯。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绩效工资考核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岗位工作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

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一些由于教师本人责任或有悖于师德的原因引起教育教学事故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教师行为有违《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或在常规管理等上级部门工作检查、督查中发生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及当事人责任,如分管领导已经指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课堂学习或参加课外活动、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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