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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小编推荐]

实施细则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2010年03月01日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协调发展金来源于中央下拨我省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属政府无偿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区域协调发展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一)支持出口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出口基地建设征地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对俄出口加工基地建设。

(二)支持边境市县口岸、通道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年过货量在10万吨以上的水运口岸和码头基础设施改造扩建项目。

(三)支持政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为企业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国际性展会以及提升境外办事机构服务质量所需的费用补贴。

(四)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对能带动设备和原材料出口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前期费用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在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培训,并通过省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中心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支持扩大战略资源进口。对年新增进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提供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对年新增进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资助。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贴。

(七)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基础设施以及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市场监测系统建设以及商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重点支持开展综合商务信息和城乡市场信息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

(八)支持经省委、省政府、省商务厅确定或有关部门立项国内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

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九)实施“人才强商”工程的补贴。对举办的财政和商务系统干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商务领域境内外培训给予补贴。

第四条申请区域协调发展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四)申请区域协调发展金的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五条支持标准

对地方政府为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直接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技术改造项目等,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对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研发项目(包括出口品牌、机电和高新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每户企业(或每个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管理部门与职责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为区域协调发展金的主管部门,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共同进行管理,并担负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一)省财政厅负责区域协调发展金的监督管理,包括资金批准、拨付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与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的审定及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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