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早在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无讼”是执政者的追求,普通百姓对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地方官员主要是运用道德教化来解决法律纠纷,“调处息讼”是古代中国极其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顺应时代的要求,几经变化,调解工作的提法也由“调解为主”逐渐转变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根据司法政策的导向,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实践中注重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法官的中立、消极态度,提倡判决,公正和效率成为衡量案件审判质量的标准。政策的变化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设臵使得司法实践中一度轻视调解工作,强调审判活动的正规化、技术化的建设,法院调解结案率显著下降。
二十世纪初,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步入转型时期,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激增,在新形势下诱发产生了新的尖锐的社会矛盾。根据国家政策的应对调整,为大局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在意识形态占据主流地位。在司法领域,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注重社会效果成为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和目标,调解工作作为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纠纷处理方法又重新被强调和重视。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政策上对调解方式的引导并非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否定。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司法政策的调整是顺应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是优先侧重解决事物发展变化中
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体现。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审判严格依照法律,追求法律效果,裁判结果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稳定法律秩序的建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关系格局重塑的条件下,这种作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树立理性的法律思维要从长计议。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强调程序正当而得出的形式正义的裁决与民众心中追求的实质正义有差异时,得不到民众的理解,频发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判决执行率低,买卖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民众对司法权威信任的丧失。这些事件表明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没有发挥好,一定程度上还加剧了矛盾的对抗和紧张。而当前我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相比判决而言调解实现这一目的更有效果,所以着重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选择。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主要出现在在婚姻、家庭、相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几个领域,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是经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在家庭、邻里、熟人之间,如果对立的情绪没有消除,这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交往非常不利,甚至会产生新的纠纷。如果直接依法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社会矛盾,既不利于判决的执行,也给社会安定留下了隐患。调解主张“心服”而非“压服”。通过调解人员的居中沟通工作,营造公平、自愿、缓和的环境,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容易理
解和接受调解结果,更有利于以后的履行、执行,达到案结事了,有利于安定团结。
另外,调解在程序方面体现为简便、常识性、非形式化,不必严格遵守举证、质证等规则,在当前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不高、律师代理率低的情况下,有利于民众进行诉讼活动。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
当前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形势下,法院应当重视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优势,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坏境。
第二篇: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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