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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报告

人民法院:

根据调查函,我所对社会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走访了相关基础组织和群众情况如下:

一、家庭情况:

父亲:,汉族,现年岁,农民,住;

母亲:,汉族,现年岁,农民,住址同上,

家庭结构健全,关系融洽。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1983年2月出生,1990年9月至1995年6月在小学读书。小学文化。没有什么特别爱好,性格比较开朗。

三、调查对象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调查对象主要家庭成员对犯罪人的犯罪危害性认识较好,对调查对象的犯罪深感遗憾,相信他是一时糊涂,表示接受假释,愿意为其提供假释担保,帮助、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管理监督。希望他能早日回归社会继续接受政府改造,相信他一定会痛改前非,不会再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事,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重新做人,自愿配合政府做好监管工作。

四、社区管理条件

社区管理条件成熟,村级组织表示愿意接受该人员作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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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审前社会调查介绍信审前社会调查介绍信存根

司社矫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判处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葫芦岛市县(市、区)司法局

年月日

···················································

审前社会调查介绍信

司社矫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判处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现派共人到贵单位进行调查,希望贵单位给予大力协助。

葫芦岛市县(市、区)司法局

年月日

第三篇:业州司法所对何xx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xx司法所关于罪犯何xx适用假释的

审前社会调查报告

2008年11月20日建始县司法局业州司法所收到恩施监狱刑罚执行科《关于罪犯(何xx)假释委托调查函》,接函后,司法所迅速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业州城区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组成了工作专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深入地对拟假释罪犯何xx捕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家庭、原工作单位等进行了调查工作,通过对拟假释罪犯何继恒所在的社区群众、家人、亲属和原单位同事、职工的个别约谈,小范围座谈、走访等形式的调查活动,初步对罪犯何继恒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和认识,现将委托调查获取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专班人员组成情况:

罗宇建始县司法局业州司法所所长

刘美金建始县业州城区派出所驻广润社区民警

范贤义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居委会综治专干

廖兆锋建始县司法局业州司法所干警

二、拟适用假释罪犯何xx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

何xx,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原建始烟厂宿舍(现其家人迁至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二组文苑二巷12号私房),捕前系原建始烟厂烟叶科科长,身份证号:422822195206110016。

何xx家庭情况:

妻子,刘则桃,下岗职工,现住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二组文苑二巷12号。女儿,刘璇又名何璇,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广州)实创化工有限公司上班。

何xx个人简历:

7岁到13岁在建始县原城关一小读书

13岁到15岁在建始县第一中学读书

15岁到21岁下乡到高坪、苗坪村当知青

21岁到29岁调转到原建始县城关搬运站、原业州“小五金”

工作

29岁到49岁调转到原建始烟厂工作

2003年何继恒因犯贪污受贿罪人民币总计135694.00元整被建始县人民法院【2003】

建刑初字第五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

1、刘则桃,原建始烟厂职工,系拟假释罪犯何xx的妻子

2、何继初,原建始县业州镇杜家中学退休教师,系拟假释罪犯何xx

的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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