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县卫生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作为维护单位稳定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维护单位稳定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四、各单位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解处理工作,要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六、矛盾纠纷调处按照“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实行调解责任制,即:纠纷发生后,本单位首先进行调解。
七、单位经两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确实难以解决的,携带两次以上调解材料,将调解情况移送卫生局调解。
八、经卫生局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年初或年终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二、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一)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二)受理纠纷登记。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三)注意保密。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四)及时汇报。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主分管领导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是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是实行不定期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三是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
一是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二是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三是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是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五是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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