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县属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患纠纷;
4、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6、向县医患纠纷调处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2、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3、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4、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医患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六、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七、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
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监督电话:6106798
沾益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王新明沾益县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敖云沾益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来友县卫生局副局长
专职调解员:
兼职调解员:熊飞云县卫生监督局局长
李来富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加来县疾控中心主任
徐惠县保健院院长
杨代伦沾益县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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