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岗位责任制度
1.各调委会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
2.凡发生纠纷及纠纷,必须及时到现场控制和调解,纠
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
3.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培训学习及例会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并组织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活动。
2.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1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检查本月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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