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意见书审批程序
规划意见书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92号令)第
三、
四、五条审批总时限:
28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用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三者有其中一件即可(均可用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未确定设计单位的可不填设计单位一栏,在申报内容中的规划意见书一栏划勾;
3、拟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建设理由、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和占地面积及占用本块用地后原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的变化情况等);
4、拟建工程设想方案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的高度、层数等;
5、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县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并用普通黑铅笔勾出拟建设用地的范围。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立案表”,将“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规划意见书”审批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并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受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已按顺序统一装于“规划意见书”工作袋内。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标准:
1、土地权属于申报者,与相邻单位无用地矛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
九、
十、十
一、十三条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依据《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4、拟建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间距要求;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
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拟建建筑密度达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绿地率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9、按规定保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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