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篇:xx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定稿)xx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别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我局副股级(含)以上的干部。我局具体负责各站室正、副股级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极限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办理,要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追究副股级干部以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应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的形式进行追究。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四)、提出辞职或免职决定。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副股级以上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不负责的由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
(二)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站室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站室负责人必须作出书面检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站室的责任,按照责任大小,进行批评,发通知或书或经济处罚。
(三)对本站室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采取措施,不向领导汇报,酿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后果,责令主要责任人辞职或免职。
(四)对本站室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不纠正、不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站室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站室责任人授意、指使、命令站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或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内警告、留党察看处分。
(六)对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知情不报、或为其开脱说情、以至包庇、纵容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给予留党查看的处分。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汇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如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制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各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站室集体违反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政治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能主动承担责任,如实向党组织说明问题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并能够及时处理的。
(四)、发生问题后能及时汇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九条。出现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年4月18日
第二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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