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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正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地区和县教育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结合我校支部工作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正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局党委的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二、学校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局党委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并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学校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失察的,学校党支部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材料报局党委进行处分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办、长期失察、责任目标不完成,严重违反党内监督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七、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参与或顶风违纪的可从重处理。进行责任追究情况应记入学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二篇: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度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建立建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和区纪检委《关于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确定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思路,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状况,对党风廉正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结合实际情况和不同阶段干部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四)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在提拔任命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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