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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第一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铁力市构建城乡“大调解”工作体系

有效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参与协调指导,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条块联动,有机衔接,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3、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实施调解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4、调解优先、尊重自愿。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

1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建成覆盖全市乡镇、村屯、社区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全面覆盖

2、建立健全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职责明晰,规范有效

3、打造出高素质的专兼职队伍,通过教育培训、严格奖惩等措施,不断增强调解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4、在全市营造“群众有事愿意调解、调解人员善于调解、解决问题注重调解”的浓厚氛围,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市”,“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有效防止和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

三、主要任务

1、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由司法局牵头负责,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做好预测分析,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法院(庭)提供调解情况;对随时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积极做好化解和疏导工作。

2、不断创新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政府负总责,信访办牵头,政府法制办配合,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积极吸纳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增强调解实效性,提高调解公信度,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部门要告知、引导当事人采取司法救济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情况沟通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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