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道路交通案件的调解技能
调解,由于其与生俱来的修复性、柔和性,日渐受到实务界的推崇。在诉求激增的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对调解制度寄予厚望,基于此,创设宽松、和谐的调解氛围是顺利实现调解目的的外在条件和现实土壤。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在近年来调解3000多起事故中进行了总结,具体做法如下:
一、把握规律:分析案件的特点及共性
通过总结各类案件的特点,找出共性和规律是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的前提。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杂性,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增大。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1)当事人众多,案件复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坏赔偿案件中单就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就有雇佣、租赁、借用、挂靠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上保险公司、事故对方,当事人之间矛盾交叉,关系复杂。(2)赔偿项目众多,标准不一。城镇赔偿标准与农村赔偿标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赔偿标准、数额也有较大的差异。各行业的标准悬殊较大,往往造成肇事车主、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纷争较为突出,因此,要根据个案性质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赔偿标准。(3)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标准等,近年来变化较大,适用法律处于交叉过渡阶段,争议较多,如《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以城镇标准赔偿,但对“镇”的理解等。(4)事故双方都因事故受到损害,一方伤亡,而另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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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事故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没有受益者,双方均寄希望于调解来救济自己,往往受害人的期望值较大且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增加了调解的难度。(5)受害人情绪激动,当事人见面吵、骂,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也存在一些有利于调解的特点:(1)侵权多是因偶然事件产生,比较其他类型案件,如婚姻案件、继承案件、宅基地争议等案件来说,双方在调解前没有太深的积怨,而且侵权人的心理状态大都是意外或过失,不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且大部分都有悔意,受害一方怨恨也不会那么深。(2)双方都是受害人,容易就此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双方当事人大部分都能理解对方的心情,拉近双方对事故调解赔偿的距离。(3)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的最终解决归结于损害赔偿,即以金钱的现场给付来解决,不会涉及到其他因素,比如诉讼中的执行难等。(4)程序简单,处理及时,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事故发生经交通警察划定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就可以调解,不拘形式,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影响,半天甚至两个小时就可以解决,很受当事人的欢迎。
解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这些特点,就可以在调解这类案件时心中有数,充分发挥和利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利特点促进调解工作的完成。
二、解析个案:了解个案的案情及背景
解析个案案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除了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外,还需要在调解前了解一些案件相关的事实以及与调解相关的情况,比如:(1)交通警察下发的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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