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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如何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一、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大调解格局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落实,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村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主要包括土地征用纠纷、村民待遇纠纷、干群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调解手段单一性,调解力度不够,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农村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手段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综合优势,形成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合力。

1、强化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有文化、有法律素质、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将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延伸至民事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和行

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全过程,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2、加强行政调解对人民调解的支持。由于行政调解是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管理职权范围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所以能妥善协调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比较明确、职责权限比较清楚,职能部门能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解决。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多项法律法规政策,跨辖区、跨部门、仅由一个部门自身准以解决的复杂矛盾纠纷,采取行政调解牵头协调解决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3、将人民调解融入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协议的效力要优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协议,司法审判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可以进行确认。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一般都设立有人民调解室,由专职调解人员驻场办公,充当诉前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这样,不但有利于案件的当庭协调解决,也避免了矛盾纠纷的激化,这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一个很好的衔接,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起步阶段,相信今后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

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调解作用,必须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平台,由综治委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城建、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⑵建立支持和衔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司法局和法院联合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调解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行。⑶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及时召开协调会,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

二、如何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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