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几点思考
几点思考
————新集镇党委书记陈哲先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仅半年以来,我镇农村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136起。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设一个科学的农村矛盾纠纷处置机制,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镇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现状
(一)工作机制状况。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在法院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组织,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当前我镇的调解组织在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指导下开展工作,一是调解组织参与调处方面,全镇普通民间纠纷由专门的基层调解组织分级进行调解,具体有镇、村、组和十户调解员的调解机构和人员,即对简易纠纷能直接调处的,由组和十户调解员调处,对较大的纠纷由村调委会调处,对于村一级无法调处的疑难纠纷则交由镇一级调委员调处。二是调解制度方面,全镇各村普遍建立了调委会及调解员调解责任、纠纷登记、廉洁自律、调委会学习与工作例会等项制度。
(二)保障机制状况。全镇调委会设有专门的调解室,工作经费基本能得到保障,村级调解会基本达到有办公室、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经费,大多数村调解员能获得每月20—50元的调解误工补贴或工资。
(三)队伍状况。全镇各村调委会均配有主任和调解员,人员一般为兼职兼任,大中型村中还相应建立了村、组和十户调解员的调解网络,一般构成为:在行政村建立调委会,配备主任和副主任及调解员;在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配备小组长和调解员;在小组中每10户配备一名调解员或信息员,基本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调解网络。
(四)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薄弱环节。一是有的村调委会办公条件简陋,大多数村调委会没有交通通讯工具,同时约有30%的村(居)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有的调委会还没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没有牌子,村、组、十户调解网络建设也还不够健全,有的村没有调解小组或十户调解员。二是保障不足,根据县两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县、镇两级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由于我镇经济薄弱,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基层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经费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仅24个行政村就有40%的村未能全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由于经费无法落实,许多调解组织无法支付调解员误工补贴(或工资)及一些办公等费用,难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运作不够规范。许多调委会、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的制作上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重实体、重实际问题,轻程序;有的甚至没有制作调解材料。四是一次调解成功率不高,反悔多,重复工作多。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的建议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具体方法上,要把住以下六个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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