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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操作细则

根据《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县委„2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及审批

1、宣传动员。乡镇负责在辖区各行政村张贴《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安置报名须知》,并做好政策解答。

2、报名受理。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20至9月20日。乡镇组织各行政村做好报名受理工作,农户报名时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出示的房屋产权其他证明)以及需要认定人口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交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三份;选择在县内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转移农户还须提供商品房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公示。各行政村做好农户提交的证件材料与实际情况核对无误后,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公示表》,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公章。《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公示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

4、初审。乡镇负责做好初审工作,初审工作主要内容有。审核转移农户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转移农户的转移条件、安置申请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出具转移农户置换安置房及转移农户人口安置补助的意见。初审完成后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申请汇总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一式三份、《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汇总表》电子版、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的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报送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公示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汇总表》乡镇政府留存。

5、会审。会审由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牵头,监察、国土、公安、扶贫办等部门共同参与,会审工作主要内容有:审核书面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会审无异议后在《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审批表》加盖会审部门公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县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办公室公章,一份由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留存,一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留存,一份由安置地乡镇政府留存。

二、选购房

1、选房。各乡镇根据需安置转移农户数和可供安置房数等情况,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确定选房办法。

2、购房。转移农户选到安置房后,3天内向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交付3万元的预付金,并签订订房协议,同时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安置地乡镇政府共同签订《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协议》,并将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国土部门出示的其他房屋产权证明)上交给所在地乡镇政府报送国土部门注销;安置房交付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支付剩余房款。

3、登记发证。转移农户按规定履行《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协议》后,相关部门根据安置房的供地性质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件。

三、资产评估及补助资金发放

1、资产评估。转移农户签订订房协议后,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对转移农户的原住房及宅基地进行评估,填写《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原住房资产评估表》,评估结果须经农户认同并签名盖章、村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评估表》报送一份至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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