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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分析及对政策

我国“三农”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不合理的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无论是农村税费改革,还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都要求把农村财政放到一个更坚实的制度基础上来,彻底改变我国传统财政体制下农村城市不当的权力资源配置格局,建立农村城市协调发展的工商基础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民主财政。

授田制确立了个体农户为单位的农业耕作方式,造就了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它不仅直接推动了我国古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改变,也使分散的个体农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建立起了明确而直接的联系。作为取得耕作权的代价,民众被编入了户籍制度之中,被剥夺了迁移的自由,其生活机会被限制在土地和特定的区域之内。引起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其结果就是行政权支配社会,凸显国家的暴力特征。

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有限,民智民力需要在农业之外得到展现,民众急需获得农业之外的生活机会,但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使得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无法实现,民众被迫局限在农业这一狭窄的范围之内,再加上国家财政开支持续增长的趋势和官僚的盘剥,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三农”问题变得十分突出。与国家的暴力性相联,我国历史上的“三农”问题也总是通过暴力获得暂时的缓解,虽然也曾有过为减轻农民负担而试行的“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但由于基本财政体制不变,农民负担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致使“三农”问题成为历朝历代不断的梦魇。

对我国古代和近代财政体制的分析,可以从更深的层面对“历史周期率”作出更合理的解释,对我们今天审视和最终解决仍然突出的“三农”问题具有极大的警示作用和启示作用。我们今天存在的“三农”问题从很大程度说是历史的延续,因此,解决问题的出路依然在于财政体制的突破。

“三农”问题和农村税费改革不是简单的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而是一个整体性的社会工程。只有从根本上消除束缚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农村经济才能实现全面繁荣,城镇化建设才能得到大步推进。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史的分析揭示了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及这种体制下所产生的“三农”问题,它表明,只有在国家的财政体制从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转为公共型财政体制之后才有可能慢慢地得到解决。这一结论对于我们今天越来越热衷于将财政体制作为实现短期的经济增长目标的手段来说,其意义尤为重要,正如布坎南所说:“如果个人和集团,包括政治家们,热衷于考虑操纵基本的财政制度以实现短期目标的可能性,讨价还价的因素就会很快地压倒效率方面的所有考虑”。

第二篇:三农政策所谓“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相关政策:

1、加大减免农业税改革力度。2004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由7%降到4%,降低3个百分点。在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同时,同比例降低农业税附加。

2、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多、产量高的农民倾斜的原则,2004年,按照国家规定的筹措比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41.3万元,对全县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县政府成立以县长张业为组长的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发展和计划、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参加。5月底以前要全部兑现给种粮农民,6月15日公布补贴结果。

3、对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购机户手中。同时,县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农民购机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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