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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法制建设

摘要。目前我国的财政审计报告制度实践中存在着报告主体不规范、报告内容多漏洞、报告欠缺约束力等问题。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依据人民主权理论和现行宪法的规定,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应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制度,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法定主体应是国务院而非国家审计署,报告的内容应涵括国家所有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以及经济责任,报告决议制度对约束政府行使经济权力非常重要。

关键词:审计工作报告;人民主权;预算执行监督;财政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3。a107。a6

审计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决算制度,即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①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掌握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运行状况,而且也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行使预算监督权[1],同时也能使社会公众评价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运营结果。虽然我国文本意义上的现代财政审计工作报告与执政党政权建立相伴相生,但常态化、制度化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实践不到20年。[23]在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实践的十多年间,法学界对其几乎没有关注②,直至2003年的“审计风暴”③才引发了法学界对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注意。④从现有法学研究文献来看,虽然学界已有初步的探讨,但对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缺少系统的认识,因而其整体面目仍显模糊。本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试图通过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做一个系统梳理,以期能对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有个正确的认识,从而实现该制度的价值。

一、财政审计报告应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自1997年7月2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第一次审计工作报告起,迄今审计署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18次审计工作报告。因此,从199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财政审计工作报告成

为我国政治实践中的年度场景。在规范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关系。[4]为了保证人大所确立的政治目标和所赋予的职责,人大必须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听取和审议其工作报告。如《宪法》第92条就规定了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实际上也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的体现。基于此,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本质上是一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非其他国家制度。

由人民主权理论视角观之,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人民的权力至高无上。“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基础”。但是政府享有人民赋予的权力、代表人民治理国家是基于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人民代

收稿日期:2014。a3ㄢ9;修回日期:2014。a4。a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13&zd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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