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推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第二篇: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心)工作范围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三篇: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三)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四)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第四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规、规章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组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纠纷由调解员、记录员组成;
二、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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