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团首席人民调解员选聘和考核管理制度
十三团首席人民调解员选聘和考核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团场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加大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力度,促进团场灾后重建各项建设的平稳顺利进行,现根据兵、师文件精神和团场领导指示,结合本团场实际,现拟定在全团人民调解员中拟聘任若干名首席人民调解员,特制定七十三团首席人民调解员选聘和考核工作制度如下:
一、选聘条件
1、熟悉本辖区情况,有熟悉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经验两年及以上;
2、思想政治坚定,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群众工作基础的团场基层人民调解员;
3、为人公正、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和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人民调解有关工作规则、程序和制度。
二、选聘程序及要求
1、本团首席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由团场司法所负责推荐初审,由农四师司法局审定选聘和备案。
2、选聘出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经农四师司法局培训后颁发聘书、徽章,做到执证上岗。
3、首席人民调解员在执行调解职务时,必须依法秉公调解,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不得以驻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从事调解工作。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首席人民调解员在执行人民调解任务时,应当
佩戴“首席人民调解员”专用徽章。
4、首席人民调解员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对能够完成首席人民调解员工作任务的人民调解员,履行选聘程序后,可以适时选聘为首席人民调解员。
5、各调解委员会应当对选聘出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照片、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三、首席人民调解员职责待遇
(一)职责及要求
首席人民调解员在团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首席人民调解员应当直接面对群众、扎根基层,依法秉公调解,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
2、根据指派和委托主持调解矛盾纠纷;
3、及时发现、掌握、反映各类纠纷信息、社情民意和动态,并及时做好纠纷信息的报送工作;
4、在司法所的组织下,参与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5、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的履行、回访和归档。
6、主持调解辖区内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承担指派的人民调解任务,指导帮助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向
所在镇街和上级部门报告倾向性、苗头性矛盾纠纷情况,做好辖区内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工作。
7、每年口头调解不少于12件,并能够按照兵团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台账中的简易登记内容登记齐备;立卷调解的矛盾纠纷每年不少于8件,且调解程序、内容规范合法,文书格式符合要求、要素齐全,调解卷宗制作规范;调解成功率、履行率达到98%以上,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
(二)待遇
1.对于完成任务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年终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的办案补贴
2.农四师司法局每年择机择时组织专门对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3.对成绩突出的首席人民调解员,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四、考核办法
对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季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人民调解工作业绩(具体内容为纠纷受理、调处情况)、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以及出勤的情况。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年度考核及日常考核由团司法所具体操作。
首席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应予解聘:
(一)在履行职务中,因工作严重失职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篇:仙霞镇调委会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仙发字〔2012〕9号签发人:余良关于转发仙霞镇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
通知
镇各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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