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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泗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的调处。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权属纠纷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便民高效;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四)和解为主、调解为辅;

(五)尊重村民自治,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的方法包括协商和调解。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帮-1-

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五条因新增人口、嫁娶等原因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首先确认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自治调处。

第六条因发包方执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自治调处。

第七条因未按程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应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权属关系后,严格按照发包程序补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登记时,因登记土地的座落和四至等不明引起的权属纠纷,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自治,以实测方式明确权属关系,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受理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或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在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在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督促属地村(社区)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负责调解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负责调解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或者镇人民政-2-

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或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王泗镇产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王泗镇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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