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级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山西省县级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各市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各调查县(市、区)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
为了使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和各级党政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县级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山西省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使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和各级党政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县级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例会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每月至少要召开两次例会,并逐步形成工作制度。要详细记录每次例会的时间、参加人员、主要议题以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例会由专业负责人主持,内容主要是汇报、交流采价情况,分析市场物价变化及其动向,研究指导工作和学习交流。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大背景下,要密切关注市场,密切关注价格,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同时,要把业务学习和交流作为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适应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顺利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加快价格调查专业人才培养步伐。
二、采价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物价调查人员和临时聘用的调查人员,
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价格调查方法,严格遵守工作流程,严格遵守“三定原则”,即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决不允许以报表报送、电话报送、传真报送等方式代替采价。为保证数据质量,要严格遵循价格调查工作“四统一”原则,即:统一采价本,统一采价点,统一采价时间,统一台帐。省统计局要求的必设台帐为以下5种:
1.价格调查网点、代表规格品、权数全套资料(按计算机程序表式打印即可);
2.居民消费价格分月指数台帐(同上);
3.居民消费价格分月平均价格台帐(同上);
4.调查网点缺失代表规格品价格估算台帐;
5.代表规格品缺失价格估算台帐。
采价的时间统一为每月的3日、8日、13日、18日和23日。一般性商品每月必须采价2-3次,鲜菜鲜果等鲜活商品每月必须采价5次,服务和居住项目每月至少采价1次,同时要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掌握政策性调价情况。
专业负责人每月至少要对10种商品的价格进行实地采价抽查,以检查采价是否到位,采价是否准确。抽采时间一般应在当月的采价日,特殊情况可在采价日的第二天。
监测中心主任(城调队长)每月至少应采价1次,通过实地采价,检查采价工作是否到位,并帮助解决采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建立专业负责人、监测中心主任(城调队长)采价检查登记薄,对抽查情况以及解决的问题做出记录,并及时反馈给调查员。
三、物价联络员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物价联络员制度。重要和大型的采价点应确定物价联络员,协助采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中心(队)每年应召开一次物价联络员会议,以便加强联系,相互交流,培训指导,促进工作。同时各中心(队)应建立物价联络员花名表和通讯录。
四、业务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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