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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堰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

[1996]6号),十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将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宏观管理,弱化直接管理。分析现有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机构,加强主要业务科室力量,撤并业务性质相近的机构。

(二)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加强办公室综合协调能力,将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后勤服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组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为老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三)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托安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

二、主要职责

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救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开展国际减灾活动,协调配合“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安置特、一等伤残军人;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帮助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核实报批;组织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县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承办全市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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