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煤炭行政执法,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煤炭工业局是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省煤炭工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行政执法工作。
具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及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协调。
第三条开展煤炭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执法处室、单位配合共同实施。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的执法依据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依据审定后,执法处室、单位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能、人员及岗位配置情况,进一步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处室、单位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重点、目标和措施。年度执法计划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按月调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每月初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处室、单位要严格规范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合法。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或听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等步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第十条煤炭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一条规范行政执法取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确保执法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制定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以保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裁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四条执法处室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建立规范的案卷,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局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执法处室、单位对配备的执法装备,要实行专人管理,加强维护,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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