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座谈提纲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意见》,2010年6月,我院和县司法局共同研究确定了做好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联合下发了通知。一年来,共指导乡镇园区人民调解组织协调纠纷18起,对来院申请立案的15起纠纷予以诉前调解,无一例上访现象,化解了涉群众利益的纠纷,缓和了干群关系,维护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发挥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能,赢得了群众与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主要做
了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必要的人员、物质和后勤保障工作。我院提供环境良好的办公场所作为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司法局的帮助下我院选聘了36位人民调解联络员(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建议:基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努力,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解决好人民调解人员的误餐补助、岗位津贴等必要的福利待遇。
二是迅速启动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首先抓好诉前衔接。我院要将‚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作为诉前衔接的指导思想,尽可能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化解。在接待和审查当事人起诉时,对符合《意见》规定、适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要告知各方当事人关于开展诉前调解的有关规定,介绍人民调解的优
越性,说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积极引导和说服当事人先行就地、就近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尽可能将更多的一般性民间纠纷分流给人民调解组织处理,以简单、快捷、经济的方式解决矛盾。其次抓好诉中衔接。根据‚调解优先‛的指导原则,对已经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要优先选择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当事人信任的其他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他们与法官共同调解。第三抓好效力衔接。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就要依法确认其效力,并通过必要程序以调解书或者裁判文书形式直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的,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应予以支持。当事人不履行具有金钱、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法院应按照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审查办理。对公证机关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开展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工作。我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各项要求,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不断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去年,我院派员参加了县司法局对各乡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我们邀请了人民调解员通过参加旁听庭审、协助案件调解等活动,增长法律知识,掌握调解方法。下一步对我院委托调解案件较多的乡镇,可以组
织法官定期评阅人民调解协议书,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水平。对于政治业务素质较好、调解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员,可提请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工作。
四是要协调好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配合关系。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密切配合,落实省法院、省司法厅制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在工作中,注意互相通报各自工作情况,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工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着力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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