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的探索与思考
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所需,减轻群众“诉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成为一大亮点,并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效,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十分重要。“诉调对接”工作便应运而生,呼之而出,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
一、“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他一席话,是对享有“东方经验”之誉的调解工作最好的诠释。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
1、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
2、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
3、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诉解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1、机构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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