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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

第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11月3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兴宁区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209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系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某村七组的集体土地,由七组发包给原告李某(该组成员)承包以养鱼。1997年12月7日,原告与苏某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转包给苏某鱼塘及周围荒地约3亩,并约定了承包期及承包金。当月,苏某与汤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办学,筹建某小学。次年7月,苏退伙。2000年1月25日,李某某作为某小学的派出代表入伙。该小学依合同约定于1999年11月1日付清了承包金。但对于在原告转包的土地上建房办校各方均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因东沟岭开发改造,2002年10月18日,该小学与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同年底,该小学被拆除。为此,2004年10月10日,汤、农二人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的合同,由李某退还未使用期的承包金及承担诉讼费。兴宁区法院于当月开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双方的《转包合同书》无效,并支持了汤、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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