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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道路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厂区道路施工、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公司综合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门岗出入车辆的监督管理

4.2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在厂区的机动车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包括自有、外包、借用、租用的机动车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道路管理

5.1.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形成环形网状;

5.1.2施工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断或阻断,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必须提前4小时向监理和综合部负责道路管理人员办理申报手续,并限期修复,施工期间需设置护拦,夜间应设红灯警示,开挖期间必须采取另设过道或架设便桥等措施保证道路畅通。现场道路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开挖或阻断道路的信息通知各相关方;

5.1.3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准在场内成品路面直接行驶,如确因施工需要穿越路面或行驶,应采取在路面垫胶垫或木板等防护措施;

5.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符合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

5.2车辆安全管理

5.2.1机动车上不准人货混载,不准任意加挂拖斗;机动车运载贵重物品需要人员短途护运的,其车厢必须设置高一米以上的护栏。场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2.2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对所使用(所属、租用、借用)车辆的驾驶人及随行人员有安全教育义务,进入场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对各自(包括下属分包单位)所使用(所属、租用、借用)车辆和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资格、安全性能、安全使用、安全行为负全责;

5.2.3所有运土方、石子、泥浆等车辆除必须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必须做到:装高不得超过车厢板、将车厢采取防止污染的有效覆盖,方能换证进入场区,并严禁沿途散落;

5.2.4所有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不得超速鸣笛、不得乱停乱放。各施工单位未报综合部备案的车辆不得在厂区内过夜,确因工作需要在厂区内过夜的,应及时向综合部申报批准;

5.2.5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无证驾驶;严禁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

5.2.6场内机动车应按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限速行驶(15公里/小时),文明驾驶、安全停放,确保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5.2.7严禁摩托车、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禁止进入场区,自行车不许载带人员,严禁用机动车牵引自行车

5.3车辆出入管理

5.3.1所有进出大门的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的指挥和管理。各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车辆应进行编号挂牌管理(编号牌应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5.3.2凡是持红色厂区通行证的车辆在门岗予以免登记、免换证、免检查直接进出厂区。凡是持各施工单位编号牌(加盖公司综合部和施工单位安监部公章)车辆在门岗检查车辆后可进出厂区。除上述车辆外的车辆必须在门岗办理车辆登记、凭行驶证或身份证更换临时机动车通行证、车辆检查手续后方可进出门岗;

5.3.3各施工单位应指定1-2名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入管理,将所属经常使用的车辆(包括外包单位车辆)报综合部备案(附录a),综合部发至各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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